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及范围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为广泛。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及类型
诉讼代表人是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属性。
1、从类型来看,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
(1)组织的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2)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
(3)单一的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
2、诉讼代表人的情形有:
(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的人,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诉讼代表人的,则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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