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申请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启动权在于相对人,申请权是程序上的一种权利。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回应或应答,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许-可法未规定申请备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原告举证曾提出过申请,相对人举证较困难。
(2)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许-可法颁布以前,申请方式一般要求是书面申请。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他一些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另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二十九条是倡导性要求,而不是原则性要求(用“可以”,而不是“必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否口头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法第二十九条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一是,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就申请人是否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产生争议时便于有据可查;二是为了保证申请行为的严肃性,便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因此,申请行政许-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为好;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将口头申请记录后请其确认。对一些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在行政许-可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后直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这是相对人的义务。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反映情况,不仅其申请材料形式本身要真实,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也要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轻则不受理许-可,重则导致行政制裁和处罚。
(4)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包含五点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要求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其有关行政事项的规定,原因:一是增强公示内容的权威性,防止信息失真;二是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在固定的场所比较方便地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达到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方便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目的。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示的内容,不仅包括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而对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疑问。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准确、可靠的消息应当理解为: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视为合乎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行政机关可以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且示范如何填写。格式化文本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效率,同时也便于按照统一标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因此,不少国家都鼓励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从便民的原则出发,格式文本的内容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和申请事项有关,要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根据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无关的材料是指公示要求提供材料以外的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但是,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保密性等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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