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
特别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补充,有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没有特别程序的适用一般程序。
(二)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通常都涉及重大、复杂的事项,不可能按照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进行。同时,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也不是无章可循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都有相应规定。
因此,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但是国务院设定许可的程序,仍然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基于公平考虑,本法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行政许可授予先来的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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