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中如何举证
公诉庭审既要追求庭审质量,也要追求庭审效率。因此,公诉人举证要细致全面,又要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举证重点。举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明伤害程度的证据、盗窃案件中证明盗窃数额的证据。(2)证明被告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实施犯罪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是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3)证明经预测可能成为控辩焦点的事实与情节的证据。如受贿案件中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等。
第二,分组进行举证。对于证据量比较大的案件,公诉人可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采取分组举证要注意的问题是:(1)分组要逻辑合理。分组要体现公诉人对证据的合理归纳与组合,对证据组合的逻辑思路要清晰。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分组举证前要先说明举证方式。(2)每组举证要作小结。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履行举证责任,还要履行说明义务,举证阶段就表现为对每组证据的举证情况进行小结,简明扼要地论证所举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犯罪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笔者认为,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主要有:
1.询问办案人员(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对出庭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的提问不仅要有策略和针对性,还要有细节和具体内容。比如,向办案人员提问关于被告人接受讯问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内容时,应将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等作为提问的切入点,包括什么时间到公安机关的,办案区有没有睡觉的床或者沙发等。同时,对于辩护人提问侦查人员过程中出现的被动情况,公诉人应当申请法庭同意后,向侦查人员补充发问。在特殊情形下,公诉人还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记录人、录音录像制作人、翻译人员、监管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
2.通过录音录像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并不要求对讯问过程一律进行录音录像,故需要申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应事先从侦查机关调取。
3.关于看守所羁押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的举证。公诉人可以到被告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向收押人员、管教人员、狱医、同监室羁押人员调查询问,以证实被告人出入监室被讯问前后的身体状态。上述人员的证言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被刑讯致伤具有直接证明力。同时,调取羁押部门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时的体检表,通过书证、物证、人证之间的核实对照,可以查证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
二、刑事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也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其二,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诚然,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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