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协调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通过一定的协调组织形势,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协调规则,从而兼顾各方的贸易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质是专业化国际分工的利益在贸易国之间的分配问题。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贸易政策的时候总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而很少会考虑到他国的利益。由于贸易利益的差异,各国经济目标不同,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贸易政策必然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策的不协调,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导致贸易摩擦。为了有效地协调和规范各国政府制定经济贸易政策的行为,平衡各国的贸易利益,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来担当这一重任。
适应这一要求,1947年10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就业会议上,与会各国达成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没有批准,结果使国际贸易组织流产,而《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经谈判修改后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23个缔约方签字后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后来逐步演变为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作为乌拉圭回合的意外成果,与会各国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根据该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二、世界贸易组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发展。它是对关贸总协定所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继承和发展。
1、从WTO和GATT的宗旨考察,WTO的宗旨在继承GATT的宗旨基础上,根据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至少在下列三个方面发展了GATT的宗旨:
◆WTO宗旨中考虑到了服务贸易。
◆WTO宗旨中考虑到了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促进持续发展的需要和以适合其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方式保护和维护环境。
◆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积极、努力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他们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2、从法律地位方面考察,世界贸易组织使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WTO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权和豁免权,其地位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位相同。而GATT未经各国立法机构批准,只是经由各国行政当局订立议定书后付诸实施,一直是一个“临时适用”的行政性协定,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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