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怎么写
一、使用正确的标的名称
标的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标的区别于其他标的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约定标的名称时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如没有标准学名则尽可能使用通用的名称,而且要用全称。标的名称的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或交易所涉的是某些特定的标的,交易双方应事先就标的名称的含义取得共识,并以词语解释、定义等方式明确标的特定的内涵或特定的构成条件。同时,还需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或配以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二、对标的进行限制性描述以使标的特定化
对标的的描述必须明确、具体,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特点,如只列明标的名称不够具体明确的,还须增加品种、商标、生产厂家、产地、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为无形财产或劳务、工作成果的,则可对权利(权益)内容进行描述,或描述获得标的一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描述工作成果应达到的标准等,以使标的特定化。
三、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事人间的约定可能会使获得标的一方的权益行使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除可使标的更特定化外,还可保护获得标的一方的权益。例如:
1.标的所涉及的知识一般不随标的转称权属,如交易双方对此有特定约定的,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2.买卖合同的标的上存在抵押权时,如交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合同可能无效,买受人的权益将受损害;买卖合同的标的上存在租赁权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方购买标的后所有权的行使将会受到限制。此时,如合同中已对标的的权利状况进行了描述,既可固定交易时标的的现状,也是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书面依据。
四、约定标的的数量或确定交易数量的方法
标的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之一,在买卖合同中属于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合同中,标的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我国国内买卖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国际上则通用公制、英制、美制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因此在国际买卖中一定要明确说明所采用的计量制度。
如果是分期履行,应明确每一期所涉的数量。
如合同签订时,标的的数量尚不能确定,则可先约定一个暂估数量,同时约定交易过程中确定实际交易数量的方法。
五、约定标的的质量
质量标准非常重要,一旦发生质量争议,交易双方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
(一)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主要有以下含义:
1、指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如化肥、农药、矿石等就是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2、指标的物规格,以标的物的规格来确定质量,如当标的物是铝合金板材时,就有厚度、长度、宽度等规格要求,这种规格要求反映了标的物质量;
3、指标的物使用性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英美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是指产品要具备“商销性”。
4、指标的物的款式,如服装,除了看衣料的质量外,还包括服装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特性;
5、指标的物的感觉要素,如食品,主要指食品的味道、新鲜度等。
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上述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含义。
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时,一般应当采用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1、以出卖人明示标的物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2、以出卖人关于标的物的产品说明书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3、以实物样品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此外,交易双方还应对有形物的质量保证期作为约定。
(二)标的是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各有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六、包装
包装是有形财产安全运输和完好储存的重要保证,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标的的质量。因此,应在有形财产交易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包装方式,特别是对化工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产品和易怕碰撞的产品更要注意对包装的规定。如约定包装标准、包装标记、包装物的供应和收回、包装费用的承担等。
合同标的是否约定的明确、具体,影响到双方的交易目的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双方的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双方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因此,通过交流、沟通,使双方能够就交易标的达成共识并恰当地写入合同中,是增加交易成功率,减少纠纷发生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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