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①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②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③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因此,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与其成立要件是相互对应的,一项法律行为在具备主体、标的和意思表示要素得以成立后,能否受到合法保护而发生其法律效果,就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标的是否合法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当是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确定、可能,这就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从构成上看,一项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必然要经历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成立过程与国家公权力介入后赋予其效力的生效过程两个阶段,因此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可以理解成是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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