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确定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这对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可以仿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形式,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规定,尤其要突出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具体如下:
“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
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损害赔偿具体标准的制定。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各个国家的标准大相径庭。我国虽然有判令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但实践中,因为对案件了解不深,或怕引起争议,法官大多会依照先例来确定数额,这样就出现了异案同判的现象,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立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表格化或定额化,也就是认定赔偿数额客观化。
为实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达到相对公平的效果,实践中可以仿照其他立法如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规定,订立这样的条款:“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根据无过错方的实际需要、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损害赔偿一般可按其年总收入的60%至100%的比例给付。侵权情节严重或者有双重侵权行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年总收入的200%”。
夫妻双方如果进行离婚,并且另外一方是有过错,对没有过错方造成非常大的精神损害的话,过错方要求的相关赔偿只要是符合常理之内一般都会进行通过。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夫妻双方商议的结果来看,商议不下,那么就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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