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主合同为准,并进行补正;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存在并生效为前提。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当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以主合同为准。如果需要补正,可以对从合同的条款进行补正。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当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该以主合同约定的条款为主,并进行补正。如果从合同需要补正,则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同时,需要注意从合同的存在前提是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一般以主合同为准,可以对从合同进行补正。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各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并进行必要的修正,同时需注意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是从合同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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