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法律适用规则有哪些
新的《民法典》(2021.1.1起生效),现行《合同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生效前,《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的种类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它主要指的就是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的合同类型,包含的种类会比较多,也会比较杂。不同的无名合同类型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具体如下所述:
一、无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种类。
二、无名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有哪些
(一)纯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学者们的意见相当一致,即当纯粹无名合同发生纠纷时,该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首先是纯粹无名合同应该适用的依据;若无约定的,再考虑以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二)对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1、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无名合同以类推适用主义较为合理。如供给伙食之住宿契约,关于食物可适用关于买卖之规定,住居之供给可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其主张后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已为现今通说。
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应该对于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采用不同的适用方法。
(1)双种有名合同。在双种有名合同种,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担属于不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就此种无名合同而言,应分别适用其所归属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即采用类推适用主义。以买卖与租赁的混合合同为例,甲出卖给乙珍贵邮票一张,乙将房屋一套租给甲住宿,甲无需支付租金,乙无需支付价金。若双方在合同无约定,则关于邮票,应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关于房屋,应适用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这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另外负担着其他有名合同类型的从给付义务。这种混合合同以一个有名合同为主要目的,同时添附其他有名合同的给付义务作为从给付,两者相结合所构成的合同。对于此类混合合同,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吸收主义,即决定混合合同中的主要构成因素,适用关于其主要部分所属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如甲卖矿泉水于乙并约定乙消费完毕时应返还矿泉水桶的案例,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3)类型结合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结合主义,依个别给付所属合同类型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数个不同类型的给付中,如果有部分给付不能,迟延给付或不完全给付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就该部分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主张权利,而其他部分的给付则不受影响。包宿膳合同中,甲承担提供房屋、饭菜的义务是租赁和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如果甲未按约定提供饭菜,乙仅可拒绝支付给甲饭菜的费用。
(4)类型融和合同。其给付义务既可归属于某个有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同时也可以归属于另一个有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可以采用“类推适用主义。”如混合赠与,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与赠与物的瑕疵有关的纠纷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与被赠与人的不当行为有关的纠纷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学者对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
学者对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的三种观点: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适用主义虽然各有优势,但是都是以偏概全,并没有针对实践中具体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给出具体、合理、全面的适用理论。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无名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无名合同的种类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它主要指的就是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的合同类型,包含的种类会比较多,也会比较杂。不同的无名合同类型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更多相关问题,51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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