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转让前,许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转让不会影响之前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同时,受让人还需要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商标转让前的许可合同在商标转让后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 标 转 让 协 议 对 许 可 合 同 法 律 效 力 的 影 响 研 究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1条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的情形包括: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其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备案申请缺少法律规定的书件的;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文的;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因此,在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许可使用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备案申请缺少法律规定的书件、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文或其他情形下,商标局将不予备案。
在商标转让前,许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需遵循《商标法》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若许可人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许可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商品超范围或许可合同缺少法律规定内容、未备案或未缴费等,商标局将不予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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