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两者都是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两者都是绝对权,两者都是具有法定性的。物权的效力在于 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具有优先效力。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联系在于: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3.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提醒您物权的效力一般是有三个方面的。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权利持有方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注:此处只讨论基于合同发生的知识产权转让,不讨论因继承、继受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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