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
1.政府通过干预市场结构来抑制垄断弊病。由于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是导致市场垄断的主要因素,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这些因素。
2.政府也干预企业行为来抑制垄断。
(1)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以及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2)具体的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等。
各国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政策时存在显著差异和冲突。
1.各国在反垄断立法进程上存在巨大差异。
(1)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经济体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而一些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后才开始制定各自的反垄断法。
(2)这种差异导致各国在反垄断政策及执行上的不协调。
2.各国反垄断政策目标存在冲突。由于理论背景、基本理念、价值取向等各方面的不同,各国在反垄断政策目标上存在差异。
3.各国在反垄断政策管制规则上也存在差异。
(1)这主要表现在实体规则、程序和惩罚机制上。
(2)由于这些差异,各国反垄断机构对同一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可能存在冲突,从而造成各国反垄断政策的不协调。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规模经济,也不禁止由于技术先进、管理效率高以及产品质量好等原因产生的规模扩大。
1.事实上,许多反垄断法都鼓励和保护因自然垄断和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垄断地位。法律不能也不应该惩罚竞争中的优胜者。
2.如果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如通过不正当方式维持其经济地位或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3.各国在反垄断立法上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规定有两种基本类型:
(1)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不分拆垄断企业;
(2)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但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维持垄断地位,并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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