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理与查处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家层面,这一职责归属于工商总局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1.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2.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查处职责。
3.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行业组织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作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
以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为了有效管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巡查、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加强合作与联动,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工作合力。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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