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此,清算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
1. 成立清算组;
2.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发出,公告应当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发布;
3.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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