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地来确定,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土地是典型的不动产,因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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