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应该充分考虑除解散公司外的其他手段,如行政管理、司法调解和公司概括转让等。解散公司会导致市场经营主体的终结,因此应在尽力其他救济手段无效的前提下使用。司法途径解决时,可以设立调解前置程序,促进股东和董事达成和解和整顿,如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如果股东意见无法统一,应重点修复信任关系,并通过股权转让来保障公司的存续。
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决议的一种状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其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发生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然而,针对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我们认为,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全面终结,这种诉求的性质是以消灭市场经营主体为出发,牵涉到各方关系,所以要以用尽其他手段救济后仍不能凑效为前提。其他救济手段有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强化,司法调解,公司概括转让等。由于公司解散的诉求是一项复杂的诉讼,须慎用。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设立调解前置程序或调解必经程序,以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和整顿,比如公司司法程序中还可以责成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方式,如果股东之间的意见不能统一的,应当先行以修复信任关系为要点,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存续。
公司僵局是一种困境,其中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决策和管理机制陷入瘫痪。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然而,解散公司意味着终结公司主体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谨慎使用。在解决公司僵局时,应尽力通过行政管理、司法调解和公司概括转让等其他手段来解决,以修复信任关系为重点,保障公司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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