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例

       点击:74      来源:

近两年,随着国内的金融创新迅猛发展,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逐渐被互联网金融业态及金融模式冲击,致使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生长,在金融领域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做支撑,使融资、交易、理财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在大数据金融模式、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给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一场革命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凸显出了不小的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件迅速增多,这给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利用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领域,如何才能在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好地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最大程度地预防犯罪。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互联网金融涉嫌违法及犯罪案例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案例1: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敛财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x利用xx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xx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x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周X集资模式:犯罪嫌疑人周x对外宣称其“xx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并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众多投资人误将“xx投资”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但事实上,周x将其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x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xx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90%以上属于周x虚构的项目,并且其利用平台接收资金直接用于消费的金额十分巨大,仅2013年至今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的金额就超过2200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劳斯莱斯、保时捷等豪华品牌车辆8辆。侦查机关依然在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损失,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等原则下尽快返还给投资人,减少投资人损失。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案例2:利用P2P信贷投资模式犯罪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2013年10月31日,“**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约1.2亿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2013年11月2日,邓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侦查机关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创投案”,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案例3:淘宝店出售的原始股(众筹)涉嫌违法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X女士,于2012年6月创办了xx传媒,在寻找资金的过程中,她想到了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创业。2012年10月,他开通了淘宝店,推出了第一个产品:xx传媒会员卡,叫价100元/张。这个会员卡除了订阅电子杂志等功能外,还配送该公司的原始股份100股。X女士对公司未来1年的初创规模和收入预期,估算了2千万市值,按每股1元的面值,他拿出2%的股份,即40万股票面向社会发行。由于网络私募在国内还是个新生事物,X女士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卖40万股,10月5日晚上9点挂出后5天时间,一共有481个网友认购,到10月10日晚,一共认购了38.77万股。第一次网络私募的反响超过X女士的预料,今年1月初,X女士启动了第二轮网上募集,xx传媒第二次招募说明书内容显示,所有在淘宝网上购买xx的原始股都属于公众股,只有大额认购的股东才可以成为注册股东,并溢价20%以1.2元/股销售。每天有3万~5万股成交,最高一天有7000人在拍,公司两次合计共募集387万元。对于公众股和注册股东在公司盈利后的分红和上市之前的转让权益方面完全相同,只是公众股每次转让要经过公司会员中心协助办理,由法人代持股份。在xx传媒第二轮网上募资之后,证监会随即约谈X女士,并叫停了这种网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51律师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4fp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本文链接:http://www.51lvshi.cn/fl-8-1432.html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例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请大家时刻谨防诈骗!

上一篇:互联网金融诈骗有什么特点,如何防范

下一篇:互联网金融投资可能涉及的经济犯罪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