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股东身份具体办理流程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决议(可能需符合特定比例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律判决等。
股东身份的撤销可能因股东资格的丧失、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法律判决等多种原因而触发,撤销股东身份可能伴随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谨慎处理。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如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以及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这种方式下,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1)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2)但善意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股票本身有效、股份具有可处分性、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取得时主观上善意、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等。
提醒,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公司解散、破产、被合并等,此时股东自然丧失其股东资格。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这种情况下,股东的继承者或法人股东的继任者可能需按法定程序继承或取得股东资格,但原股东资格已丧失。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股东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后,即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因此丧失股东资格。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股东无法履行法律义务时,其股份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丧失股东资格。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公司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股东股份,回购后股东即丧失其股东资格。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也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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