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笔录对象的数目、主持过笔录过程的人员和至少两人进行确认等条件是取证程序中必要的步骤,以确保笔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辨认笔录还需要满足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等条件。
需要确认笔录对象的数目有一定的规定,确认主持过笔录过程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而且至少需要有两个人来进行确认。在辨认人进行辨认对象的辨认是需要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这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辨认笔录还需要满足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辨认笔录应该需要有主持辨认、确定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以及辨认过程的合法等条件。
侦查人员确认笔录对象需符合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活动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中,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取得的口述证据,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不得涂改、挖补。对于讯问笔录有差错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签名,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能签名的,侦查机关应当注明。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确认笔录对象需符合规定,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侦查人员,将面临法律制裁。对于侦查活动中的差错,侦查机关也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需要确认笔录对象的数目有一定的规定,确认主持过笔录过程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而且至少需要有两个人来进行确认。在辨认人进行辨认对象的辨认是需要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这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辨认笔录还需要满足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辨认笔录应该需要有主持辨认、确定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以及辨认过程的合法等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活动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中,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取得的口述证据,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确保笔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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