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适用我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人拥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则需要交由外交途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提醒您,外交官在中国犯罪的通常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外交官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般会通过外交途径将其引渡回国,再根据对方国家法律来处理的。
《引渡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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