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暂缓审理某些嫌疑犯被告人。需要等待审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向嫌疑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必须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担保人或支付担保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以下情况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暂缓审理。首先,有可能判处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判不发生社会危险。第三,患重病的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第四拘留期满,案件还没有结束。需要等待审查的,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向嫌疑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必须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担保人或支付担保人。
【审判流程
标题:关于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引言
为了规范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切涉外刑事案件,包括涉外刑事案件和非涉外刑事案件。
三、审判程序
1.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可以依法采用简易程序。
4.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宣判。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1.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外刑事案件。
2.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3.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涉外案件情况的法官担任审判员。
五、司法协助
1. 外国籍被告人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权利,包括委托辩护人。
2. 外国籍被告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判,但案件管辖除外。
3.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有权参加诉讼。
4. 外国籍被告人可以自己聘请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以辩护。
六、其他规定
1.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尊重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司法交流和合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暂缓审理以下情况的嫌疑犯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判不发生社会危险;患重病的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拘留期满,案件还没有结束,需要等待审查的,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向嫌疑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必须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担保人或支付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切涉外刑事案件,包括涉外刑事案件和非涉外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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