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机关无权行使执行权。具体执行机关为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意味着,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管制执行权归谁?
管制执行权是指在某些领域内,由于特殊原因,国家对某些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的权力。管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行政管理、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管制执行权归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符合条件的事项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等行政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拒绝申请。这种管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管制执行权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我国在行政许可制度中,也逐步强化了对管制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保障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管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课题。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管制执行权,防止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管制执行权归行政机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秩序。但需警惕滥用和腐败现象,加强监督和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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