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基本目的和重要性,即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导致拖欠工人工资和农民工生活困难,进而引发不稳定事件。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建设单位都应维护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在任何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不得放弃其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是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还是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费用问题,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因此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生存权优先于其他所有经营权。但是,如果承包人允许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格将成为普通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筑工程本身已经设置抵押,而承包方无法支付工程欠款,承包方往往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可能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从而导致一些集体上门,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人员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开发人员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赔偿权,承包人必须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赔偿权。
能否约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不得将其优先受偿权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如果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转让,就违反了该条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还规定了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该撤销权仅在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无法申请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承包人不得将其优先受偿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承包人无法申请撤销合同。
结论:建设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放弃其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会导致拖欠工程费用、工人工资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同时,承包人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将其优先受偿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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