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债与合同债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责任形式、归责原则、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侵权债源于侵权行为,承担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责任;而合同债源于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承担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债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诉讼程序繁琐;合同债适用合同责任原则,赔偿标准相对固定。因此,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需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适用相关原则,维护各方权益。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原因不同:侵权之债是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而合同之债则是因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而产生的。
2. 责任形式不同:侵权之债承担的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而违反合同之债承担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归责原则不同:侵权之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合同之债则主要适用合同责任原则。
4. 诉讼程序不同:侵权之债的诉讼程序比合同之债更加繁琐,需要进行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划分等程序。
5. 赔偿标准不同:侵权之债的赔偿标准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而合同之债的赔偿标准相对固定,主要涉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因此,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产生原因、责任形式、归责原则、诉讼程序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适用相关原则,维护各方权益。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产生原因、责任形式、归责原则、诉讼程序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适用相关原则,维护各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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