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员20%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校车超员20%,相当于严重违反了交通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法院审判时,可能会被判拘役并处以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超员20%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 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规则,包括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等,且该行为应当造成严重后果。
3. 主体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机动车驾驶人员,包括汽车、摩托车、公交车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
4. 附加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说,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公共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总结:校车超员20%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附加条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时可能会被判拘役并处以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超员20%负有直接责任,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员更应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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