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患者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同时,还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证明医疗费的发票,以及证明伤者误工的时间证明和工资证明。对于财务受损的情况,还需要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书等证明文件。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3.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4.证明医疗费的发票。5.证明伤者误工的时间证明,工资证明。6.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交通事故索赔所需资料清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等资料。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获得丧葬费、供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准备相关资料时存在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情况,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索赔受阻。因此,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索赔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尽快提交。同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应当了解交通事故索赔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导致的纠纷。
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资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等。但有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准备资料时可能存在不规范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索赔受阻。因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并尽快提交,同时了解交通事故索赔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纠纷的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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