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和确认这些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确认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范围是指劳动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审理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此外,《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庭还可以受理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仲裁范围。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庭的受案范围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庭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驳回异议的决定。
总之,劳动仲裁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劳动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确定受案范围。
总之,劳动仲裁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劳动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确定受案范围。对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庭的受案范围有异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提出申诉来寻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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