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我国一级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以及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二级伤残需要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三级伤残需要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或专门设施才能维持生命,否则生命将面临严重威胁;
2.意识消失,无法感知外界的刺激和情况,无法作出反应;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需要长期卧床休息;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二、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的对应关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具体来说,将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其中,一级伤残对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二级伤残对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三级伤残对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四级伤残对应一般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五级伤残对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六级伤残对应一般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七级伤残对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八级伤残对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九级伤残对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十级伤残对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具体来说,一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七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八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九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十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以及一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而五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七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八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九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十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
根据所给的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我们可以得知,一级伤残评定标准最高,而十级伤残评定标准最低。伤残等级与赔偿项目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具体来说,一级伤残对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二级伤残对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以此类推。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因此,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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