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实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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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降低工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 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这两类处理,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二)工资争议主要是指拖欠工资争议和克扣工资争议。 (三)培训争议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 (四)保险争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争议.(五)履行劳动合同争议这类争议分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事实劳动关系亦有可能构成开除、除名、辞退和工资、解雇争议,处理这类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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