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从法律的角度看,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
青春损失费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这种赔偿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
对于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处理,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
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如果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总的来说,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
而法院对于青春损失费的判定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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