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告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终止的证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据。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若希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提交书面申请。在交换证据和庭审时,则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供质证。
在离婚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如下:
1.当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时,他们可以提交证据的副本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庭审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便质证。
2.原告需要提供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终止的证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据。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想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夫妻关系终止的证明责任
夫妻关系终止的证明责任是指在夫妻关系终止时,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共同面对诉讼。”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夫妻一方可能会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拒绝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关系终止的证明责任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终止的证明责任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但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关键。夫妻双方应当坦诚相待,积极配合对方收集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终止的证明责任在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但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关键。夫妻双方应当坦诚相待,积极配合对方收集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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