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之实。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会很自然地关注环境问题,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健康带来危害的商品和服务表现出了高度敏感性。绿色贸易壁垒正是抓住了这一共同心理,使贸易保护在名义上和提法上有了合理性的巧妙性。
2.形式的合法性
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属于非关税壁垒的范畴,但其不同之处在于绝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的,而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则是以一系列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和基础。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许多多边国际环保协议、规则。它们在形成国际环保习惯法以及在对国际贸易造成冲击和影响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有: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是GATT和WTO两个文件。GATT第20条,授予了各国“环保例外权”;WTO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前言中也规定了“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由此可见,发达国家采取的严格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是无可非议的。
3.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绿色壁垒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到与资源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有关的许多商品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达到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压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同时,由于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也很容易被某些发达国家用来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随心所欲地加以刁难和抵制。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口数量与配额等相比,绿色保护壁垒具有更多的隐蔽性。首先,它不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措施那样,明显地带有分配上的不合理性和歧视性,不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其次,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各种检验标准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烦琐复杂,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例如,1995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展实施“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许多国家利用此标准限制和拒绝产品进口。
5.较强的技术性
即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都包括较多的技术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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