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自2009年10月10日起就业于一个香港贸易公司,月工资5000元。但是公司既与王-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为此,王-菲于去年12月5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万元。面对劳动者的申诉,贸易公司不服,认为全部责任归咎于王-菲。
在仲裁法庭上,贸易公司辩称王-菲入职后,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贸易公司多次要求其签订时,又遭其拒绝。贸易公司方面,为了证明上述事实,由其公司的人事经理刘小姐出庭作证。
我们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律师作为王-菲的代理人,对于单位一方的主张提出抗辩,抗辩内容如下:
1:王-菲原系贸易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个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辞退该员工,而无须支付任何补偿,而本案中,即使公司的陈述属实,其没有依法辞退该员工,继续使用该员工,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中单位的人事经理出庭作证问题,我们认为该人事经理作为单位的人事主管领导,同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不能充分证明个人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这里没有对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作任何的提及,也就是说没有把未签订合同的过错责任作为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因此只要事实上存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这看起来,对单位不公平,但是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下,如果单位想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容易的,掌握主动权的,而劳动者想签订劳动合同则就非常被动。由于公司是强势地位,则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进行介入,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最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贸易公司未提供足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与王-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菲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贸易公司不同意支付由此造成的双倍工资,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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