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
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
各国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
(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
2.证券商资格的取得
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
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
3.证券上市的条件
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优缺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因其本身不直接参与证券买卖,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处于中立地位,故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同时,由于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和服务,业务活动比较单纯,有利于向证券商提供尽可能完备的交易设施和服务。
但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也具有某些缺点。由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买卖双方的证券交易成交额,证券交易额的多少与交易所利益直接相关,从而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于证券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证券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人为地推动某些证券交易活动,容易形成在证券交易所影响下的证券投机,进而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有的证券交易参加者为了避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昂贵上市费用和佣金,可能会将上市证券转入场外交易市场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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