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并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同时,《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特定情形除外,如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人的权利包括: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条件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条件包括:1. 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无效;2.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3. 要约人没有受要约人的同意,且受要约人的拒绝不属于要约人预设的拒绝情形。要约人违反前款规定撤销要约的,至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要约人撤销要约需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要约人的权利包括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但需满足相应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而要约可以撤销,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无效、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没有受要约人的同意且拒绝不属于预设拒绝情形等。若要约人违反规定撤销要约,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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