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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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效合同是合同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有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不当做法,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围绕无效合同这个中心,通过对无效合同特点的总结归纳,严格判断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明确无效合同制度的价值取向,从而合理地缩小无效合同的认定范围。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文章重点讨论了无效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明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保障我国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关键词】:无效合同认定民事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中无效合同又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这种划分方法使得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界限模糊且纠缠不清,并成为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重塑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制度,有的学者曾试着将合同分为三类:一是有效合同;二是效力不完全的合同或者说是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在现代通行观念中被划分到无效合同中去的相对无效合同;三是无效合同,只是指绝对无效的合同。[1]笔者赞同后一种分法,因为后一种分法更加能够理清合同效力的界定。所以在本文中所指的无效合同,仅仅是指绝对无效的合同,也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不能补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问题在于:无效合同是因为违法所致,如果不宣告其无效,很可能就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应该对无效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宣告其无效,以阻止无效合同得到履行。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个人的正当权利作为基础的,个人的正当权利的根本内容在于自由,如果对无效合同认定不当,就会导致合同自由目标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怎样才算是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呢?无效合同应该被限定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无效合同被认定以后,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只是指不发生合同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使得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能得到实现,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尚须承担其他责任,包括民事责任。那么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应该怎样承担呢?在本文中,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二、无效合同的认定(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不能补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无效合同类型很多,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我国法院所审理的有关无效合同的案件更是呈现出了名目繁多错综复杂的趋势,但是这些形形色色的无效合同都有着一些相同的特点,大致可归纳如下:第一,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并不考虑当事人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上有无主观故意,即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从来不知道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根本不知道他们约定的权利义务是被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标的违法和内容违法两个方面。合同标的上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如非法买卖枪支、毒品、雇凶杀人的合同等。合同内容上的违法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质量、价格和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违反法律。但是这种形式的违法多数仅仅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是指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从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代表了社会中基本的人道和正义。它的内涵比较广泛,一般认为包括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群众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等。[3]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律大多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法律不能对此涵盖无余,有些合同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应当认为是无效的,这类因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的无效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举一个常见的例子,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如果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将购买资格通过合同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家庭,就会扰乱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该赠与合同无效。此外,当事人订立的非法赌博、借贷、规避课税等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由此可见,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是对无效合同制度的有益补充。BMQ51律师网——法律知识分享51lvs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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