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
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形式。数个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数个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内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担适当的份额,对外承担连带承担。
而补充责任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竞合而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是一个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即一个具有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一个具有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时候发生的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不是一个完整的责任并在其内部发生分担的连带责任,而是要么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要么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而不是在一个责任中分成每个人的责任份额,各个承担或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万某豪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致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老盛火锅店是因对其事务管理不善,造成了吴某财产损害的后果,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被告主观上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亦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两个责任在吴某身上发生竞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侵权补充责任。应当是首先由被告万某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其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全部不能承担责任,则再由老盛火锅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老盛火锅店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万某豪追偿。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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