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民事纠纷的定义和性质,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有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或者各方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救济途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互相作出让步和协商,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意见和协议,这也是解决纠纷最好、最快、最和谐的一种方法。其次是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调停,对当事人双方阐明利害关系,从而促进双方和解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才能启动仲裁程序。最后就是公力救济,是指指将争议诉诸法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的诉讼活动,就是俗称的“打官司”。
提到民事纠纷,有一个问题就不得不提,那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下面,本律师简单列举一些常见的诉讼时效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其他特殊案件的诉讼时效,在此不一一列举。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发生民事纠纷后,一定要做到头脑冷静,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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