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在合同中关于风险负担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还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担风险负担,但是应当按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问题,即对第一句话进行改写。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将“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改为“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关于风险负担的约定”。因此,最终的改写为:“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关于风险负担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则从其约定。”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应当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公平原则下技术风险负担的确定
公平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各种知识产权,不偏袒任何一方。在技术风险负担的确定中,公平原则也应当得到贯彻执行。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善意使用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技术风险。这里的技术风险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或者授权后,对专利技术实施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包括技术实施风险、侵权风险等。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善意使用人,应当承担不同的商标风险。这里商标风险指的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对商标产生的各种风险,包括侵权风险等。
在确定技术风险负担时,应当根据专利或者商标的性质、技术实施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不同的技术风险承担者。同时,还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充分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协商。
公平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各种知识产权,不偏袒任何一方。在技术风险负担的确定中,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不同的技术风险承担者。
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确定技术风险负担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技术风险承担者,并遵循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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