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之一为公安局。被告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代表其出庭应诉。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告为公安局时,被告方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之一为公安局,被告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代表其出庭应诉。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除外。因此,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况,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是公安局,被告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出庭应诉。但公安局的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被告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则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除外。因此,行政诉讼委托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况,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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