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穷竭原则,也被称为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在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入市场流通后,即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对该商品上附有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使用。
这里的“用尽”特指商标权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终止,而非商标专用权本身的消失,更不影响其他知识产权的存续。
提醒,尽管商标权穷竭原则为商品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提供了保障,但也存在特定的限制与例外情况。这些例外主要是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例如:
当商品在合法投入市场后,若销售商擅自改变商品的原有性质或形态,并继续使用原商标,且这一行为可能损害商品质量、商标权人的商誉或造成欺骗性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进行干涉。
此时,商标权穷竭原则便不再适用,商标权人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权人将不再享有对该商标的控制和使用权,这些权利将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
2.根据商标权穷竭原则,即便商标已经转让,只要商品在转让前已经合法投入市场流通,原商标权人也无权再对市场上的这些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3.商标转让并不意味着原商标权人在所有情况下都完全丧失了与商标相关的权利。例如:
(1)在商标转让合同中,双方可以就商标的后续使用、维护等问题进行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2)若商标转让后发生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新的商标权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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