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地位、出资要求、合伙人权利和股东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需要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只需要1-50名股东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出资要求:合伙企业需要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只需要1-50名股东出资。
3.合伙人权利: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
4.股东责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出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出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股东不能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作为出资。同时,出资也不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地位、出资要求、合伙人权利和股东责任等方面。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需要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只需要1-50名股东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出资要求非常严格,股东不能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作为出资,同时出资也不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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