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包括资本较独资经营多,因为资本来自多个合伙人,公司事务分工细,合伙人可根据自己擅长的方面从事相关领域的事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公司内部联系紧密,凝聚力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提高合伙人的责任心和行为谨慎性,合伙企业有较强实力,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然而,合伙企业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同床异梦、决议难定、利润分薄、中途退出等。其中,同床异梦指的是合伙人之间的理念和目标不一致,决议难定则是指在决策时意见分歧大,利润分薄意味着利润分配不公,中途退出则是指合伙人提前退出导致企业受影响。
另外,公司增资也有其优缺点。优点包括知识产权增资完全合理合法,资金成本较低,可以增加企业的注册资金,提高中标机会,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以及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缺点则包括资金成本比较高,增加资本后股东缺钱不能从公司中撤出部分注册资本,部分费用增加等。
独资企业则具有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等优点,但缺点是难以筹集大量资金,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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