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包括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对于隐名股东退出公司的问题,可以确认股东身份后进行股权转让,或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隐名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对自己股东身份进行确认,然后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但连续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因此,对于隐名股东退出公司的问题,可以确认股东身份后进行股权转让,或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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