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的管辖原则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而公司诉讼的管辖则更多地以公司住所地来确定。具体来说,对于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申请公司清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其余股东诉讼案件,则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在确定公司诉讼管辖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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