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主要是: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提醒您,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的解散事由:营业期限届满、约定解散事由达成、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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