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确实是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的诉讼,但具体的表述需要澄清以避免误解。
1.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其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针对的是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方。
2.虽然诉讼的最终受益方是公司,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公司则通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
实际出资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并不具备直接提起诉讼的资格。
1.原因在于,实际出资人并未被记录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也未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因此他们并不具备股东资格,相应地也不享有股东权利。
2.实际出资人若想参与股东代表诉讼,可通过代持股人提起,或者先将代持股人的股份转让至自己名下,成为显名股东后再行提起。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股东代表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需满足一定条件。
1.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如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满足其他特定条件。
2.提起诉讼的原因必须是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且公司自身未能或不愿提起诉讼。
3.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需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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