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1. 仅允许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2.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未发生变动的职工,不能提取;3. 在房产税完税证开具之日之前一年内已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产,不能提取;4. 在南京行政辖区以外购房且非职工工作地或户籍地的职工,无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果职工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只有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如果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并且该住房的剩余产权未发生变动,那么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如果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完税证》开具之日之前一年内已经发生了所有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那么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如果南京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并且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工作地或户籍地,那么就无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职工与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2.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3. 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满2年。
如果职工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满2年。符合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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