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侵占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第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的关键在于“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为己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的关键在于“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为己有”。
首先,“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拥有的便利条件,例如可以接触、处理本单位财物、掌握本单位机密等。这种便利条件使得行为人可以轻松地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而不受外部监管。
其次,“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包括占有本单位财物、使用本单位财物、收益本单位财物等。这些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用于个人利益,而非以合法的方式获取财物。
根据以上解析,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单位的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同时也会对行为人的名誉和道德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行为人具有前科,刑罚会更为严厉。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单位的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同时也会对行为人的名誉和道德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行为人具有前科,刑罚会更为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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